行政调解都是在法律、法规授权下进行的,而一个显失公正的调解,严格说来实际上又是不合法的调解,从这个意义讲,合理性原则也是属于广义的合法性原则的范畴。
1.调解范围设计如前所述,行政调解的范围大致局限于民事纠纷、轻微违法行为、权属争议及行政赔偿和补偿的数额争议这几个方面,而且还不涵盖上述这几个方面的全部,如民事纠纷仅仅是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他人财物损害和人身损害的纠纷,以及基层人民政府调解的一部分民间民事纠纷。(5)调解成立的时间、当事人签字、主持调解的机关或调解人员署名或盖章。
但笔者认为,设置此类行政调解仍需要慎重考虑,因为此处上一级政府决定调解,只是表明了行政机关的意愿,其是否能为当事人接受则是行政调解能否成立的另一前提,因此,这里的处理决定行政调解,还必须征求当事人的意见。随着战后工业的发展,公害问题日益严重,公害纠纷剧增,日本又制定了《公害纠纷处理法》,根据宪法,各郡、道、府、县及市镇、村都设立了‘公害冤情调停人员担负调解社会公害纠纷的职责。行政调解贯彻回避原则,对保证调解工作公正、合法、及时解决纠纷和争议具有重要意义。第五,行政调解有助于行政机关积极主动行政。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行政调解都是在法律、法规授权下进行的,而一个显失公正的调解,严格说来实际上又是不合法的调解,从这个意义讲,合理性原则也是属于广义的合法性原则的范畴。在调解过程中,调解机关和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能反客为主,预先拟定调解方案,按自己主观目标进行调解,因此,自愿、自治原则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影响和损害当事人、第三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适用,这是该原则的适用度。强县工业化、城市化水平和城乡融合度高,县域统筹能力强,其政府职能重点要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加大统筹城乡力度,积极推进农村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县城和中心镇集中、农民居住向农村新社区集中、农地经营向农业大户集中,加快形成体制统一、资源共享、利益共得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机制。
文章来源:《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3年第2期。对面积较大的经济发达镇,推行撤镇改区(市)扁平化改革,将符合条件的镇改为市辖区或县级市建制,打破镇建制的制约。作者简介:陈琦,广东省编办。(二)现行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与管理任务的实际要求不相适应一是现行配备标准与实际要求不相适应。
浙江省已有先行实践,实行市管县和省管县混合并存的行政体制,将县一级行政权力中最重要的人事权和财政权集中归于省一级政府,减少了管理层次,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益,使有能力的县发展得更快、更好。农业农村工作任务重的市辖区,还要突出抓好城乡统筹、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等工作。
县级财政支配权限小而支出任务重,地方可支配财力不足,市县矛盾突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传统的自上而下、核一次管几十年的机构核编制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亟待创新。县级市设26个以内,县级市改设的区和较大的县设24个以内,中等县设20个以内,较小的县设16-18个。2008年,广东省GDP超过 100亿元的乡镇有28个,但67个县中GDP不到100亿元的县还有47个。
可借鉴山东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县级分类标准。研究符合实际要求和当地特色的县级分类指标体系。三是现代城镇经济社会管理任务剧增,导致出现大量新的管理执法职能要求,本该由县统管、镇统一履行的管理和执法职能被国家、省、市以派出机构的形式分割,导致权责失衡,权在部门,事在基层。财政收入超过2亿元的乡镇有58个,但同时财政收入不到2亿元的县还有37个。
一是经济强县对权力扩张的内在要求强烈。面对外部行政生态环境的变化,县级政府管理体制要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国家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不断作出调整,以保持与外部环境条件相适应,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
基本编制按照县的分类分五档核定,综合指数编制按照各县综合指数分三档按比例计算核定。为解决机构编制方面的突出矛盾,各县(市、区)或经济发达镇政府都自定了一些政策,在机构设置和级别确定、编制核定和人员聘用等方面很不规范。
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可分类探索不同的改革模式,如对面积较小的经济发达镇,可考虑加以归并,推进联并升级扁平化改革。同年,《广东省编委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市县乡镇机关行政编制的通知》提出按基本编制和综合指数编制两部分核定各类县编制。2009年,《广东省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意见》明确提出改革的原则之一就是要分类指导,区别不同层级政府功能特点和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市辖区政府要重点强化城区管理,加强区内市政、园林等公共设施建设与管理,发展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抓好人口计生管理,加强基层和社区建设。现行的县镇机构设置、编制配备虽有分类标准,但已远不适应实际发展需要,且未全面考虑现实中不同地区发展的情况差异,配备标准区别不大。经济强县自身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市场权力逐渐强大,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政府权力来推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全国各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总的精简比例达20%。
当前区域发展很不平衡,欠发达地区县比不上发达地区镇的现象很普遍。二是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与实际要求不相适应。
三、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建议(一)修订分类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现行分类标准亟待修订,应借鉴其中的合理成分,剔除或修正已不合时宜的指标,重新抽样测算确定。另一方面是珠三角地区的经济发达镇,发展迅速,经济总量大、人口规模大、社会事业体量大、城市化水平高、管理任务繁重,身大衣小、脚大鞋小、财大权小,政府管理的重心要求由原来传统的相对单一的对农业的管理转向对现代城镇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的综合管理。
珠三角地区县(市、区)辖经济发达镇按与一般乡镇大体相当的水平设置10个左右的综合性办公室和配备几十名行政编制的情况,已远不能满足实际要求。进入专题: 县级分类管理体制 。
(二)理顺府际关系,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一是对经济强县,建议构建省直管县(市) 扁平化管理体制。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县域内乡镇的进一步分化,一部分条件较好的经济强镇向小城市方向发展,其经济规模已达到许多县级市、甚至中西部很多地级市的水平,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对比两地,虽编制数大体相当,但实际承担的管理任务却相差几十倍。目前我国以聚集2000人口作为建制镇的设置标准①,这一过低的门槛严重混淆了原本作为城市型行政建制的镇与乡的区别。
本文以广东省为例,从数量众多、情况各异的县进行分类管理的角度探讨县级政府体制机制创新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即使重新确定分类标准,也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在纵向上,上级对下级政府的简政放权未有实质性进展。
二是分类确定县政府职能和考核重点。2001年,《广东省市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明确对各级政府分类提出不同的职能要求,规定市辖区政府重点强化城区管理职能,搞好区内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抓好人口控制,加强基层和社区建设,县政府要加强以农业和农村工作为中心的功能,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搞好社会管理和公共事业,依法行政,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建设,大力发展小城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
围绕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强化党组织服务职能为核心,深化社区自治和基层民主。而广东省面积最小的县——汕头市南澳县,常住人口只有7万,2009年GDP有8亿元,财政收入4815万元,但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756名。根据各县之间总指数的差异,将县分为四类:一类县、二类县、三类县、四类县。欠发达县经济实力比较弱,要以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活生产条件为切入点,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不断拓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增收渠道,加快培育特色主导产业,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三)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转变滞后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第一,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远不到位它具体指调解活动要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善良习俗,它要求行政调解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调解的内容合乎法理、情理。
金艳,武汉科技大学社科系。有人提出:行政调解是否为行政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行政诃解是独立的法律制度,还是依附型的行政法律制度?[3]这说明一部分人对行政调解的认同和接纳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
这种由被动消极行政向积极主动行政的转变,恰恰反映了现代行政精神的基本要求。这种模式下的主持行政调解的组织就把所有的行政组织全部包括进来,既可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也可以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这将有可能出现交叉调解和重叠调解,如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公安机关依职权可以对其进行调解,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如乡政府)指派乡(镇)长、司法助理员或机关有关人员,对其管辖地的轻微刑事纠纷也可以进行调解,诸如此类情形在其他行政调解领域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